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标准和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类型分为国设奖学金、校设奖学金、社会奖学金。
(一)国设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
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及山东大学奖学金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及山东大学奖学金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二)校设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全面或在道德风尚、研究创新、创业实践、社会服务、文体素养等某一个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全校评选3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山东大学本科生校长奖学金评选的有关要求,推荐优秀学生参加全校评审。
2.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学院参评人数的5%、10%、15%。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
3.特长奖学金
特长奖学金分别为研究创新奖学金、创业实践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美育素养奖学金、体育素养奖学金、学科特色奖学金等。各类特长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人、500元/人。
研究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与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创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创业与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社会服务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美育素养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体育素养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体育活动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科特色奖学金由学院依据学科特色设立。
学校实行“总量控制,动态分配”原则,以学院参评人数的20%为基准人数,按照基准人数*750元为标准,将特长奖学金总金额划拨学院,由学院制定分配比例,原则上学生每学年获得特长奖学金不超过三项。
4.第二校园奖学金
第二校园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第二校园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及评选办法参考学校第二校园相关管理规定。
5.海外学习奖学金
海外学习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及评选办法参考学校海外学习相关管理规定。
6.优秀新生奖学金
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录取新生中的部分高考成绩优秀学生、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保送生、优秀体育高水平运动员。
奖励标准和名额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三)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优秀新生奖学金除外)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良”以上;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八)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具体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5%。
2.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
3.综合素质突出。
4.符合条件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候选人按照《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奖学金测评成绩计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成绩,根据测评成绩总分由高到低确定候选人顺序。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前30%;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符合条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候选人按照《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奖学金测评成绩计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成绩,根据测评成绩总分由高到低确定候选人顺序。
(三)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校长奖学金(综合),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历学年均获学业一等奖学金或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第一;
2.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
3.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5. 符合条件的校长奖学金(综合)推荐候选人参照《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奖学金测评成绩计算办法》中关于研究创新、创业实践和社会服务项目中的有关规定,经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组织书面评审或公开答辩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
申请校长奖学金(单项),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在道德风尚、研究创新、创业实践、社会服务、文体素养等某一个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符合条件的校长奖学金(单项)推荐候选人参照《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奖学金测评成绩计算办法》中有关单项的规定,经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组织书面评审或公开答辩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
(四)学业奖学金
申请学业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应以学生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为主要依据,具体如下:
一等奖获得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须在年级(班级)的前7%;
二等奖获得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须在年级(班级)的前20%;
三等奖获得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须在年级(班级)的前40%。
(五)特长奖学金
符合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的特长奖学金推荐候选人,按照《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奖学金测评成绩计算办法》中有关单项的规定计算成绩,根据单项测评成绩总分由高到低确定候选人顺序。
(六)第二校园奖学金
申请第二校园奖学金需符合学校第二校园相关管理规定。
(七)海外学习奖学金
申请海外学习奖学金需符合学校海外学习相关管理规定。
(八)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具体评选条件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九)社会奖学金评选条件
申请社会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设奖单位提出的各项评选要求。
符合条件的社会奖学金推荐候选人按照《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奖学金测评成绩计算办法》中有关项目的规定计算成绩,根据测评成绩总分由高到低确定候选人顺序。
第四章 评选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奖学金评选机构
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校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
国际教育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团委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5-8人)为成员的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初评推荐工作。学生代表以年级为单位民主推荐,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年级德育素质评价小组成员。学生代表经年级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七条 评选原则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两级评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民主评议并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学习成绩单及获奖证书等奖学金申报辅助材料原件。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民主评议,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及时复核并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评审。学校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面试答辩、公开竞选等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
(四)确定人选。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九条 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项目资助发放两种形式,由学校发放至学生缴费银行存折。
对于获奖学生,学校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等适当形式进行精神激励,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决定。学院严格执行学校关于社会奖学金表彰奖励形式的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时推荐符合表彰条件的集体或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国家级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开展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和获奖学生的材料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反馈设奖或资助单位(个人)。
第十四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选依照本科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建议,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不断完善评审细则,并及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学习成绩为本科生院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点,学院教务办公室对成绩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附件:《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奖学金测评成绩计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