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关于进行2010年上半年博士生合作导师、硕士生合作导师聘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05 点击数: 作者:

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山大研字〔2006〕56号)文件和学校工作安排,现进行2010年上半年博士生合作导师、硕士生合作导师的聘任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博士生合作导师的要求:

(一)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导任职资格;国外或境外的申请者,其专业技术职务应相当于国内的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正在指导博士生;国内其他无博导任职资格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学术指标须达到《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我校新担任博导的要求。

(二)已在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取得博导任职资格的申请者,须在《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后附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系网络下载,请注明出处并加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章),否则按不具有博导资格者对待。

(三)我校每位博导每次聘请的博士生合作导师不能超过2名。

二、硕士生合作导师的要求:

(一)申请担任硕士生合作导师者需符合《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规定要求,有充足的合作指导研究生的条件。

(二)我校每位导师每次聘请的硕士生合作导师不能超过3名。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一式一份),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对表中各项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学校不予聘任。

(二)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2010520日前将《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一式一份)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本通知如与《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山大研字〔200656号)有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